解读: 国内首部无人机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解读: 国内首部无人机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戳此了解全文),完成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法律制度顶层设计,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国内一些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直呼“终于有法可依了”。相信随着《条例》的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迎来的将是一个崭新的时代,同时对通用航空行业的影响也将是深远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场景非常广,一些头部通航企业已在与生产企业开展合作,随着技术的进步及法规的完善,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通航企业引入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eVTOL)开展业务,届时行业将迎来巨变。

 

今天我一起解读一下《条例》中与通航有关的一些内容。

 

 

 

概念解析: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与其有关的遥控台(站)、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其中,遥控台(站)是指遥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种操控设备(手段)以及有关系统组成的整体。

 

重要看点:

 

 

第二条 分类管理。《条例》从多个方面落实和体现了促进发展的要求。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确立适度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实践中应用范围广、安全风险相对较低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相对宽松管理;明确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等。

 

 

第八条、第十一条 开展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的单位需要取证。新设立的通航企业,仅运营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仅需取得运营合格证,无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即可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但传统通航企业要转型,需要取得企业运营合格证。

 

第十六条 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操控员的管理。根据飞标司发布《中国民航驾驶员发展年度报告2022年版》截至20221231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总数为152790个,但超过150公斤以上的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驾驶员(XIXII)持有执照的人数全国不超过20人,国内对中大型无人直升机驾驶员的需求尤为明显。另外,在国内能够培训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培训机构有100多家,但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机构则非常少,仅有几家头部生产厂商及个别较大协会。

 

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 规范空域划设和飞行活动。 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明确隔离飞行为主原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情形以及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等。强化飞行活动规范,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避让规则以及禁止类行为等。相信条例的出台将推动以电动航空为核心的 UAM(城市空中交通)体系的搭建及逐步应用。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其中监管服务平台是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管、提升监管力度以及便于相对人接受监管等都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有关审批事项、申办流程、受理单位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细化应急处置责任,明确对违规飞行的处置措施。

 

在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总体上还是新问题,如何做到科学有效管理还需要继续探索,因此《条例》使用了“暂行条例”的名称。相信在202411日正式实施之前,还会有更多配套的规章、办法、标准等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作支撑,届时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天气法律体系将完成初步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