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民用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 4月25日,民航局飞标司就《民用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起飞、着陆、目视盘旋最低标准,旨在规范我国民用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工作,促进直升机运行领域发展,提高其仪表运行安全水平,适用于航空运营人对其实施仪表运行的直升机场开展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工作。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5月12日。

直升机运营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制定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确定方法,并在经局方批准的运行手册中予以明确;在每次运行前,直升机运营人应当使用上述经批准的方法,为拟使用的直升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并在确保实际天气条件满足运行最低标准后,方可起飞和着陆。该运行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通告中规定的值。
在确定适用于任何特定运行的每个直升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时,运营人应当充分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陆上直升机场仪表进近运行衔接的目视盘旋航段确定的MDH不得低于75米(250英尺),VIS不得低于昼间800米/夜间16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