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规章92部!无人机适航审定政策划重点(更新版)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已于2024年1月1日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并施行。
去年,笔者曾撰文对CCAR-92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期:2023.8.3-9.3)做过解读,由于CCAR-92正式版本与征求意见稿有些差异,本文在下文基础上做了更新。
PART/1 是什么?
92部是一份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无人机”)的民用航空规章(CCAR),其全称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
CCAR-92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这三者共同构成了无人机法规体系框架。
与常规的CCAR(通常仅涉及单一管理部门和领域)不同,CCAR-92是一部综合性的规章,内容涵盖了无人机管理链条上与民航相关的各个节点,并优先关注与运行风险管控密切相关的人、机、环三要素,包括操控员安全操控要求、登记管理、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行与经营管理各个方面。
此次CCAR-92的正式版本,包括八章共189个条款。其中,D章为“适航管理”。
注:“C章 登记管理”也属适航部门管辖范畴,本文暂不讨论。
CCAR-92(2024.1.1)目录
那么,92部会为无人机适航管理带来哪些变化呢?或者说,我们在阅读92部时,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PART/2 带来的变化?
在《条例》基础上带来哪些细化?
作为下位法,CCAR-92是对《条例》要求的细化和落实。
《条例》中有关适航管理的条款不多,其核心是规定了强制开展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活动的范围,即: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除军用、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外)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均应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CAAC)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根据《条例》,针对上述民用无人机活动的适航管理自2024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
而考虑到已经入市的存量无人机,CCAR-92通过“溯及力”条款,给出了一个过渡期:
根据这一条款:
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计定型、拟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且属于要求取得运营合格证的中/大型无人机,若不进行设计更改,在2026年11月26日(ICAO附件8中关于无人机管理要求的生效日期)前可选择采用过渡方式进行适航管理,即:无需取得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而是直接经过局方接受的安全评定(详见AC-21-AA-2024-01)后取得特殊适航证(带有局方规定的使用限制)——当然,也可按正常流程申请TC(含DAS)、PC、适航证。
而凡是在2024年1月1日以后开展的中/大型民用无人机的设计(包括全新设计和已定型产品的设计更改)及其制造活动,必须按相关要求强制进行适航管理:除局方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设计方面要建立设计保证系统(DAS)、取得TC,生产方面应取得PC,单机应获得适航批准。
注:CCAR-92正式版的此条款在其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做了更改,扩大了这一“过渡政策”,即“存量”情况的适用范围。
与有人机适航管理的关联和差异?
有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有人机”)适航管理方面的龙头规章是《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当前有效的CCAR-21-R4共有十七章,涉及三类合格审定/批准和14种证件。
当前CCAR-92中有关适航管理的要求在D章,分为五节、共50个条款。
乍一对比目录,似乎两者差异很大,但实际上此次92部中的“适航管理”部分还是借鉴或直接沿用了21部中的管理原则和具体要求,只是在章节划分上按照三类审定/批准(设计、生产、适航)对相关内容做了整合,并简化了一些条款而已。
CCAR-92的D章和CCAR-21-R4各章节的大致对应关系如下:
其中,CCAR-92中尚未要求针对无人机开展CCAR-21-R4中的第十五章规定的“运行符合性评审”;而CCAR-21-R4中的第十六章“法律责任”,基本对应CCAR-92征求意见稿M章“法律责任”中的第92.1001条“违反适航管理的处罚”。
为无人机管理程序带来的变化?
如前文所述,CCAR-92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无人机法规体系框架中的最底层文件,但要想真正实施、落地这些法规要求,还需要更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支持。
2022年12月19日下发并生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民航规[2022]64号文)就是针对无人机的、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发的此类文件——由于其发布时CCAR-92部尚未正式颁发和生效,此AP目前是(暂时)作为CCAR-21下AP颁发的,后续预计会转为92部AP。
此外,2024年2月5日,适航司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安全评定指南》(AC-92-AA-2024-01,民航适函[2024]5号),以落实前文提到的第92.303条款,解决《条例》生效前部分“存量”无人机的适航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