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转旋翼航空器噪声要求和监管要求有规定啦!交通运输部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倾转旋翼航空器噪声要求和监管要求有规定啦!交通运输部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3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1115日经第27次部务会议通过, 自202311日起施行。

 

 

据介绍,此次修订, 一是 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Ⅰ最新版本,在规章中增加了第五阶段的噪声要求和监管要求,提高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 二是 新增一章(K章),规定了倾转旋翼航空器的噪声要求和监管要求 ,相应对第36.1条、第36.13条作出修改。 三是 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Ⅰ,对缺少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包括频带共用修正(△B)、峰值修正(△peak)和压气机转速(N1)等。 四是 对规章中引用的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版本作了更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3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36.1(a)款增加一项,作为第(5)项:

 

(5) 倾转旋翼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的颁发。”

 

(c)款修改为:

 

(c) 申请声学更改的申请人应当表明:除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适用的适航要求外,还符合本规定第36.7条、第36.9条、第36.11条或者第36.13条中适用的条款。”

 

(f)(11)项修改为:

 

(11)‘第四章噪声级’指处于或者低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第I卷,航空器噪声,20177月第八版,2020720日第13修正案(以下统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中第44.4条规定的最大噪声级。”

 

(f)款增加三项,作为(12)(14)项:

 

(12) ‘第五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者低于本规定附件BB36.5(e)款规定的噪声限制的噪声级。

 

(13) ‘第五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不超过本规定附件BB36.5(e)款规定的噪声限制的飞机。

 

(14) ‘第十四章噪声级’指处于或者低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第14章第14.4条规定的噪声限制的噪声级。”

 

二、将第36.6(c)(3)项修改为:

 

(3)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标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第I卷,航空器噪声’,20177月第八版,2020720日第13修正案。”

 

三、第36.7(e)款增加一项,作为第(5)项:

 

(5) 如果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三阶段飞机,且在型号设计更改后是第五阶段飞机的,则该飞机应当保持为第五阶段飞机。”

 

(f)款增加一项,作为第(2)项:

 

(2) 如果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四阶段飞机,且在型号设计更改后是第五阶段飞机的,则该飞机应当保持为第五阶段飞机。”

 

增加一款,作为(g)款:

 

(g) 第五阶段飞机

 

“如果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五阶段飞机,则该飞机在更改后应当保持为第五阶段飞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36.13条:

 

“第36.13条  声学更改:倾转旋翼航空器

 

“本条适用于在202311日或者之后根据K章申请声学更改批准的倾转旋翼航空器。

 

(a) 为表明对K章的符合性,噪声级必须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第13章中规定的适用程序和条件进行测量、评定和计算。

 

(b)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第13章第13.2条(噪声评定度量)、第13.3条(噪声测量基准点)、第13.6条(噪声合格审定基准程序)中的规定来表明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第13章第13.4条(最大噪声级)、第13.7条(试验程序)的要求。

 

(c) 在型号设计发生声学更改后,倾转旋翼航空器的最大噪声级不得超过第36.1103条中的规定。”

 

五、第36.103条增加一款,作为(d)款:

 

(d) 202311日或者之后提交型号合格审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表明飞机的噪声级不超过本规定附件BB36.5(e)款中规定的第五阶段噪声限制。202311日前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自愿按照第五阶段进行噪声合格审定。如果选择按照第五阶段进行审定,本规定第36.7(g)款的要求适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36.106条:

 

“第36.106条  飞行手册中第十四章等效性声明”

 

“所有满足第五阶段噪声合格审定要求的飞机,其飞行手册或者操作手册中必须包括以下声明:下列噪声级是对通过《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插入航空器审定所依据的CCAR-36修订版本号)规定的试验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到的,满足《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中第五阶段最大噪声级的要求。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为获得这些噪声级而采用的噪声测量和评定程序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的附录2中获得第十四章噪声级的程序等效。”

 

七、增加一章,作为K

 

K章  倾转旋翼航空器

 

“第36.1101条  噪声测量和评定

 

“对于倾转旋翼航空器,其产生的噪声必须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I附录2的规定或者按中国民用航空局接受的等效程序来测量和评定。

 

“第36.1103条  噪声限制

 

(a) 202311日或者之后提交型号合格审定申请的,应当表明飞机的噪声级不超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第13章第13.4条规定的噪声限制。

 

(b) 对于倾转旋翼航空器,其对本条(a)款的符合性必须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第13章(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接受的等效方法)规定的噪声测量点和测试程序进行试验证明和噪声评定。”

 

八、 附件AA36.1条增加一款,作为第A36.1.5款:

 

A36.1.5 对于第五阶段飞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的附录2,可以作为噪声测量和评定所选择的方法。”

 

九、 附件AA36.6条中表格最后增加两行:

 

十、附件BB36.1条增加一款,作为(c)款:

 

 

(c) 对于第五阶段飞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的附录2,是可接受的噪声测量和评定备选方法。”

 

十一、将附件BB36.5(d)款修改为:

 

(d) 对于任何第四阶段飞机,其飞越、横向和进近最大噪声级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的第4章第4.4条和第3章第3.4条中规定的最大噪声级。”

 

增加一款,作为(e)款:

 

(e) 对于任何第五阶段飞机,其飞越、横向和进近最大噪声级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的第14章第14.4条规定的最大噪声级。”

 

十二、附件BB36.7(b)(7)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二目:

 

“其中,N1为压气机转速,指涡轮发动机低压压气机第一级的转速。”

 

十三、将第36.1条、第36.6条、第36.105条、附件AA36.1条、附件BB36.1条、附件BB36.5条中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 环境保护,第I卷,航空器噪声,20087月第五版,2008 1120日第9修正案”统一修改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I”。

 

本决定自202311日起施行。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解读

 

日前,我部以修正案形式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如下:

 

一、修改背景

 

《规定》是适航审定领域的重要规章,规范了航空器噪声方面的技术要求。近年来,国际民航组织对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卷Ⅰ《航空器噪声》作出修订,优化调整了航空器噪声方面的有关指标要求。为此,需要对照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16的要求,对本规章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Ⅰ最新版本,在规章中增加了第五阶段的噪声要求和监管要求,提高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二是新增一章(K章),规定了倾转旋翼航空器的噪声要求和监管要求,相应对第36.1条、第36.13条作出修改。三是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Ⅰ,对缺少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包括频带共用修正(△B)、峰值修正(△peak)和压气机转速(N1)等。四是对规章中引用的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版本作了更新。